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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苏州市铸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铸造协会,简称:苏州铸协,英文名称:Su zhou province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为:SZFA,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地区铸造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科研、教育、经贸、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及其他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吸收热爱行业、乐于奉献的行业内相关人士参加,为实现行业单位的共同意愿,按着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实行行业同仁的共同意愿,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间关系,促进和推动我市铸造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受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社会登记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苏州市铸造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落实政府部门有关铸造行业的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
反映铸造企业的情况、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有利于振兴本行业的经济、技术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对全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发布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及政府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进一步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三)提供和行业相关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
务,组织行业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组织技术经验交流,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
(四)指导和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经营管理和企业的联合与专业化协作。
(五)组织行业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组织本协会会员联合组团参加国内外铸造展览会、展销会,赴国外先进城市、先进铸造企业参访学习取经,拓展协会与其他省市、国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学习。
(六)贯彻国家标准,受托参与制定、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指标、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各类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创办行业协会网站及信息刊物,编印行业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有关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单位委托本会办理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团体会员单位要确定单位
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作本单位的首席代表。凡苏州地区(大市范围)的各种铸造专业厂、主机厂的铸造分厂及铸造车间直接为铸造行业服务的设备、仪器、环保、原辅材料等企业;有关铸造专业设计、科研、院校单位为团体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吸收部分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秘书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优先和优惠获得协会的资料、信息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
项活动的权利;
有要求协调生产和技术攻关的权利;
有优先和优惠享受技术咨询的权利;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利和批评权;
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定;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向协会提供各项统计资料、经验、总结、发明简讯、科研
成果等情报资料;
团体会员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长,并退回会员证。团
体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讨论、修改协会章程;
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查通过各项方案;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审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与调整;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顾问的聘任;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秘书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范围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收取一次,收费金额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